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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C状态:已编 文献类型:中文图书 浏览次数:14

题名/责任者:
《民法典》时代的公司决议制度/吴飞飞著
出版发行项:
北京: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24.11
ISBN及定价:
978-7-5228-4272-1/CNY98.00
载体形态项:
237页;24cm
并列正题名:
Corporate resolution system in the era of the civil code
丛编项:
西南政法大学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丛书
个人责任者:
吴飞飞, 1988- 著
学科主题:
公司法-研究-中国
中图法分类号:
DF411.91
责任者附注:
吴飞飞, 山东泰安人, 法学博士,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、硕士生导师。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全脱产挂职学者, 重庆市“巴渝青年学者”, 西南政法大学“学术拔尖人才”“西政好老师”。
书目附注:
有书目 (第222-237页)
提要文摘附注:
《民法典》第134条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确认了公司决议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, 被誉为世界民法典的“中国元素”。公司决议制度作为决议行为制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内容, 在融入法律行为制度后必将面临诸多适应性命题。本书选择这一主题进行了系统梳理, 集中呈现了公司决议行为的性质、理论价值、适用问题, 以及公司决议规则的相应更新。在本书中, 作者意图探寻如下问题的答案: 《民法典》时代, 公司决议制度给既有法律行为制度带来怎样的冲击 ; 法律行为制度如何具体指导公司决议制度, 使其“有本可依”; 从《民法典》视角审视, 《公司法》对公司决议制度的更新有哪些无法回避的理论与应用命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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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书号 条码号 年卷期 校区—馆藏地 书刊状态 还书位置
DF411.91/370 B00847296   总馆—采编部     在编 采编部
DF411.91/370 B00847297   总馆—采编部     在编 采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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